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288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巷村**组**号,住蚌埠市怀远县**巷村**组**号。曾因抢夺,于2009年8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6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先后于2020年5月9日、6月24日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先后于同年5月25日、7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3时4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巢湖市**镇中材南矿矿山,因停车位置与周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周某某发现其饮酒遂报警,王某甲见状遂驾车将路口堵住,后欲离开现场,被周某某拉住直至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赶至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依法将王某甲带至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郭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津津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