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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辽宁省**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自家辽N****2号尼桑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喀左县大城子镇**路**处时,被喀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8年9月11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申请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2月19日,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作案时及目前未见明显精神异常。作案当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喀左县康宁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梁某某、马某某、郑某某、王某乙、蔡某甲、蔡某乙、祝某某、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照片:抽血照片、涉案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丽华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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