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陕H****B号两轮摩托车沿商州区工农路由北向南左转驶入江滨大道20米处时,与王某乙驾驶延江滨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陕H****8号出租车相撞,致王某甲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20.93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苏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立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零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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