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AK****号小型轿车,在江宁区**新寓**幢附近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6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测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95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