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4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蒙C*****(临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海市海南区东风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检察官助理:朱晓微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