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社区**路**区**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16 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兰西县内朋友张某甲家喝酒后驾车到开发区找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王某甲酒精含量为129.4mg/100m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有杨某某、吕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吴某某、张某乙、姜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有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5.视听资料有监控录像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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