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徐某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农场门口处时,追尾碰撞前方王某乙驾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

检察官助理:董丹丹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159321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