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村**号。2017年1月7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2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本院决定相对不起诉;2019年2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7月30日因赌博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01时4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驾驶证被停用期间醉酒驾驶浙JE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穿城南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3mg/100ml。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及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有酒驾违法前科及驾驶证被停止使用期间驾驶酌情从重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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