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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7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第**小组**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琼DK****号小型普通客车到五指山市通什镇。2020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其酒后驾驶该客车从五指山市国旅宾馆门口出发,沿着五指山市河北西路、正气路、泰翡路、国兴路、海榆中线路段上行驶,其在海榆中线214km处的右转专用车道上等朋友时在车内睡着,3时45分许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王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是16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勘验现场、辨认现场、辨认车辆等笔录;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代 检察 长石秀莲

检察官助理刘名文

2020年12月1日

                                               

附注: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第**小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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