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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出租客运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景明南路与聚贤街交叉口以南200米处时,因操作不慎,其驾驶的车辆与马某甲停放于道路旁停车位上的云******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证人王某乙、马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66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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