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4********,汉族,初中毕业,**,住中牟县**镇**项目部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乡淝**村村委会**庄**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1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和他人在中牟县**镇**项目部宿舍内吃饭饮酒。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皖K**的白色奥迪A4L轿车并拉乘王某乙、苗某某去中牟县**镇**项目部(**安置区)工地接工友。到达该工地后,被告人王某甲错误地认为赵某某是之前与其有过矛盾的人并与赵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厮打,后赵某某报警。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被处警民警口头传唤至中牟县公安局接受讯问。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9.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若干;2.证人苗某某、赵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陈丽娜
2020年12月29 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中牟县**镇**项目部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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