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20日23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青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湖闸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86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