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2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住汝南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 5月14日0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H****的黑色别克小型轿车行驶到上蔡县城**街与**大道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霍某某、 王某乙二人的证言;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驻)公(刑)检(乙醇)字2018-922号检验报告;4.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及查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华
代理检察员:张金峰
2018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