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其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红沙人民街9巷吃饭饮酒,期间其饮用了4瓶啤酒和1两白酒,当日22时许饮酒结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琼AW****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往鲁迅中学方向行驶,在吉阳区半岛蓝湾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249毫克/100毫升,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犯罪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通话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华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路**号,联系电话:1369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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