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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7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宝山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宝山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5月05日15时03分许,在鹤壁市宝山集聚区西环线凉水井村口路段,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豫F*****二轮摩托车沿西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凉水井村口路段左转弯过程中,与王某乙驾驶一辆豫F*****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毅红

检察官助理:李  颖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鹤壁市鹤山区**镇**村**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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