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辽宁省鞍山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小型轿车沿文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洲医院门前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吉林释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甲静脉血中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82.8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等书证;
3证人证言:王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吉林释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国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洮南市通达派出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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