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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街道**号楼**门**室,西安**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宗申三轮摩托车沿1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段(高新区**街办**村附近)时,与对向驶来的任某某驾驶的陕A****0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王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高新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对王某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73.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以及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龙利

2020年7月6日

附件:1.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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