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陕A****Z号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凤城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铁路桥交汇处时,适逢交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0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身份信息;
4证人证言;
5现场照片和抽血照片;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7血醇检验报告;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0923****。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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