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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姑苏区**二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一村**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3****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姑苏区南环新村附近出发,沿地面道路行驶至胥江路香雪海饭店附近时,与牌号为苏E6****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1mg/100ml。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事故损失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个人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行驶轨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等;

2.证人项某某、蒋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笔录;

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  莉

代理检察员:周永俊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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