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村**队**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从本区**路**号**广场后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发,途经驿峰中路、祥云路至后龙镇坑仔底村莲花村村道。其酒后驾车行为被该村道疫情防控体温检测点的执勤人员发现后报警,而被泉州市公安局后龙派出所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0.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行车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张
检察官助理陈小玲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1575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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