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址: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社区**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辽L*****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锦线大洼区**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王某乙驾驶的辽L*****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7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所送王某甲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75.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维军
代理检察员:孙 逊
2019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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