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社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湘潭市岳塘区**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三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方向行驶,至雨湖区潭州大道与三大桥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5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璠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湘潭市岳塘区**路*******室家中,联系电话:1560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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