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0********,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号,住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至7月5日凌晨1时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同事黄某某发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凤新二路金田厂宿舍喝酒。2020年7月5日8时许,王某甲驾驶一辆粤U57****号牌二轮摩托车载黄某某发沿澄海区凤翔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凤翔路凤新二路口时,被在该路口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益庆
检察官助理:吴敏
2020年7月1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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