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7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板兆屯56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10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时42分,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黑色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陈库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照片材料等;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5.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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