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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侦监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兴安化肥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26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本溪市平山区南地驶往本溪市平山区兴安方向,行驶至本溪市平山区南兴路六十五道口时被交警人员查获。经当场采集血样后检验,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市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说明、驾驶证、行驶证、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告知书、抽取血样经过等、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20]12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7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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