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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朝阳市龙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辽NK994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龙翔大街与文化路交汇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辽N****6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52.45mg/100ml。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瞭望不够,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过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瞭望不够,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及过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王某乙、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检察官助理:陈茜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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