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6日、2020年2月15日分别被蒙阴县公安局、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7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广本”二轮摩托车沿蒙阴县常联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0KM+800M(台庄大桥)南侧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对行至此违反规定超车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宝骏”小型轿车相撞,致被告人王某甲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拒不到案,后被上网追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653487****)。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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