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非中共党员,临沂市罗庄区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16时10分,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罗庄区电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八路路口时,与沿金八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乙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玮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家中(电话:1334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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