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三轮车行驶至东平县**镇**村时,因被鲁******号重型仓栅货车占道,遂追赶该货车,追赶过程中将在路边站立的王某丙撞倒,致王某丙受伤。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货车挡住,货车司机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王某甲带至东平县公安局。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2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身份信息证明等书证,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伟
检察官助理:李雪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26983****。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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