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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组,现租房居住于阜南县**酒店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持有机动车C1型驾驶证。2020年2月23日下午,其与盛某某等人吃饭时饮用白酒约3两、啤酒1瓶。16时46分许,王某甲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沿阜南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交叉口东2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到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91.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租房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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