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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蒙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防疫卡点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理化检验报告认定,从送检的王某甲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3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0月1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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