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路中段**号,现住河南省商水县**办事处**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1时05分许,王某甲醉酒驾驶豫P*****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泥厂门口,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豫P*****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5mg/100ml。道路事故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胡某某、王某乙、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检测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证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丽莉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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