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9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村**队。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 月26日因刑事羁押期限届满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不到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被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法规,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将自己的白色东风标致301汽车停放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龙腾大道顺成路一修车厂附近路边与妻子王某乙在该汽车上吵架并在车上饮酒。被害人戚某某路过王某甲车后方时对王某甲按喇叭,双方因此产生口角。戚某某将车停在渭水尚苑的小区门口,又返回现场捡取石子将王某甲的东风标致汽车后挡风玻璃打烂后逃跑,被告人王某甲见状驾车追赶戚某某。王某甲驾车行驶至成彭路渭水尚苑附近将戚某某拦停并对其殴打,致戚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右环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戚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2.1mg/100ml。 到案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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