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7月,办理了卡号为62263700********华夏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2月至3月分别办理了卡号为62580917********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62311********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和卡号为45812302********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恶意透支使用上述四张信用卡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以拒接电话的方式躲避银行催收。至2019年10月22日透支上述华夏银行信用卡本金41139.71元,透支上述广发银行信用卡本金12286.78元、透支上述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本金38715.08元,透支上述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本金6121.70元,共计透支人民币94263.27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新沂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催收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成龙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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