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铜陵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栋***室,现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路***号(公司办公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以铜陵**货运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了一张尾号为0035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0万元,2008年11月,该卡信用额度提高到20万元。2010年11月2日,王某甲以其个人名义在工商银行申请了一张尾号为1618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0万元,2012年4月,该卡信用额度提高到30万元。2007年12月27日,王某甲妻子陈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在工商银行申请了一张尾号为4328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0万元。自2012年开始,上述三张信用卡均由王某甲控制使用。
2014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甲频繁透支使用上述三张信用卡,截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6月4日),尾号0035的信用卡透支194750元,尾号1618的信用卡透支262934元,尾号4328的信用卡透支79756元,三张信用卡合计透支537440元。2015年2月至2018年5月,经工商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信函、约见面谈等方式催收,王某甲先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后以拒接电话、设置催收电话被自动拒接、忽略催收短信、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经查,王某甲将信用卡透支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民间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银行流水、催收记录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裴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透支金额53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友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路***号(公司办公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案件材料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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