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房队**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5月2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在邵阳县**学校旁的马路边,被告人王某甲拾得被害人李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后有密码、名字等信息)。同日7时许,在邵阳县**队旁的一商店内,被告人王某甲安排朋友吕某某使用上述信用卡通过商店POS机套刷人民币10100元。同日22时许,通过朋友得知信用卡所有人的情况后,被告人王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某的丈夫归还10100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提取笔录及图片、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康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俭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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