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身份证号码342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乡**村**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律师张冬梅和被害人宗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为实施诈骗,通过他人伪造了医师资格证、工作证等证件。2020年5月8日,王某甲携带伪造的医师资格证、工作证、16张优待治疗通知书以及一枚拾捡的党徽,从亳州利辛县的家乡辗转至天长**镇**村,冒充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在宗某某家行骗时,被当场识破引起案发。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医师资格证、工作证等;
2.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笔录:天长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被告人王某甲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梅
检察官助理:徐存亮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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