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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籍贯河南省民权县,户籍住址河南省民权县**镇**村。2018年8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从他人处购买其提供货主姓名为“秦某某”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填写到达地点、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用于在中铁快运民权营业部和商丘营业部托运活体动物10次,经河南省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别被告人王某甲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系伪造。

2.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从他人处购买其提供货主姓名为“王某乙”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填写到达地点、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用于在中铁快运民权营业部和商丘营业部托运活体动物40次,经河南省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别被告人王某甲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系伪造。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复印件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证明、悔过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并填写相关内容用于托运活体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 杨  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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