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村**村民小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2月8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12月23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该局经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以贩卖为目的,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企业印章、伪造身份证件,谋取非法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2015年之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为王某乙(另案处理)伪造了5本假房产证、2本假户口本、1个假公章。后王某乙使用上述假证、假章向多人实施了诈骗犯罪。
2、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为严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1本假户口本,后严某某使用该假证实施了招摇撞骗犯罪。
3、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为丁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1张假特种作业操作证。
4、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为马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1个“常熟市**市政工程队”的假章。
5、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为武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一本假离婚证。
6、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为罗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一本假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件、印章;
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寄收件信息等;
3.证人张某某、武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企业印章;伪造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敏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手机2部、特种作业操作证1本、车牌2块、离婚证1本、驾驶证1本、毕业证书31本、印章3枚随案移送;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光盘共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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