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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企业印章案)_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现住江苏省响水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因承包工程、结账等事由,伪造国家机关印章3枚、伪造公司印章2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为申报建设部门产能,至响水县**车站附近流动刻章摊位雇佣他人(身份不清)伪造“响水县**管理办公室备案专用章”国家机关印章1枚。

2. 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为工程结账,至响水县**网吧前一流动刻章摊位,雇佣他人(身份不清)伪造“响水县**镇**中心社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机关印章1枚。

3.2017年年底,被告人王某甲为响水县**路**的工程验收、结账,在网上雇佣自称连云港人(身份不清),伪造“响水县**管理局” 国家机关印章1枚。

4.2011年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为验收工程,至淮安市区一刻章摊位雇佣他人(身份不清),伪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公司印章1枚。

5.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为修改工程图纸,至响水县城**社西侧一流动刻章摊位雇佣他人(身份不清)。伪造“苏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印章1枚。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3枚、公司印章2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秀林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居委会**组**号,联系方式1876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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