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镇**南*街**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但因其为失信人员,王某甲以朋友王某乙的名义向银行申办信用卡。王某甲通过街上的小广告,联系购买了一枚“**”伪造印章和一枚“**”伪造印章,又在打印店伪造渑池县**局《关于李某某等同志任命的通知》文件和王某乙收入证明等资料。后王某甲向王某乙隐瞒伪造资料的情况,带王某乙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办理信用卡。经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向王某乙授权开通卡号为62599800********信用卡。后王某乙将该卡交给王某甲使用,因逾期未及时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发现王某乙向银行提供的资料信息不真实。经办案人员向渑池县**局核实,相关任命通知等文件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风瑞
检察官助理:赵声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渑池县**镇**南*街**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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