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王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2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了无锡**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南通**电气厂财务专用章、无锡**电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江苏**管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4枚印章,并伪造了盖有上述4枚印章的收款收据。同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伪造的收款收据提供给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工程款的结算,被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并报警。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启东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常驻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邢某某、盛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