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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2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海口市龙华区****小区****房,原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倪付贵,海南新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了帮朋友的车辆上牌落户,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下找一名办假证人员,花费人民币450元让办假证人员伪造了一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章,后王某甲使用该假公章在2017年9月份期间,私自将两辆大型汽车(车牌号为:琼A5****,琼A6****)办理落户至**公司名下,2018年3月5日,号牌为琼A6****的车辆因涉嫌非法运营在海口市**镇开发区被海口市**运输和**综合执法支队查获,为此**公司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同时因该车辆车身仿造海南**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的外表,造成**公司追究**公司法律责任和**公司的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半年,2018年3月1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某到海口市车管所查询发现有大巴车私自落户在公司名下,并发现办理车辆登记信息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后到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报案。2020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天桥处将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解登记表、营业执照、委托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印章检验鉴定书;

6.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海南**租赁有限公司的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广奔

                                   2020512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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