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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44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2018年年初通过王某乙(另案处理)的介绍在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三张手机卡,并沿用该手机卡对应的微信开始从事制贩假证、印章。有人联系王某甲需要伪造证件或印章时,王某甲与其谈好价格后将证件所需资料发送给上线杨某某(另案处理)或上线邓某某(另案处理),上线伪造好证件或印章之后按照王某甲提供的地址进行投递。

在2018年年初至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伪造、买卖了大量证件、印章,其中包括:

1.姓名为“凯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姓名为“王某某”、“李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姓名为“卢某某“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国家机关证件六本以及“鄢陵县张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国家机关印章一枚。

2.印有事业单位印章的姓名为“陈某某”的高中毕业证、姓名为“王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两本。

3.姓名为“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本。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娄星区翰林院小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两部、证件一本、印章一枚;2.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军

助理:张佩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物证移送清单1份、手机两部、证件1本、印章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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