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宝鸡高新区**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99KM+300M处时,与同向前方被害人王某乙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害怕自己酒驾被查,逃离事故现场,与王某甲同车的姜某某遂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王某乙于现场死亡。王某甲逃离后打电话让其朋友唐某某找人顶包以逃避法律追究,唐某某到事故现场后打电话联系王某甲劝其自首,王某甲于2020年6月7日上午酒劲散去后才去交警队投案。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王某乙亲属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唐某某、毛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案发后现场视频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舒涵
检察官助理:吴 静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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