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街道**村**。因雇佣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于2001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因容留卖淫,于2001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没收非法所得120元;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0年11月7日被浙江省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沪C8L****的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萧山区**街道**村**门口,左转弯的过程中与沿**路由南向北直行的由王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浙A0W****严重超载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浙A0W****轻型自卸货车失控后与路边的被害人章某某、童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章某某死亡、被害人童某某重伤的后果。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未按规定借道通行,且行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章某某近亲属90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谅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乙、柯某某、华某某、黄某某、孙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法医学尸体体验报告,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吉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四张(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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