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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在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5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赵本新、被害人近亲属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时58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渝A1****小型普通客车从巫山县高唐街道东转盘驶往三江六景小区。行驶至圣泉公园车库入口附近时,王某甲发现走错方向遂驶向道路左侧,与被害人肖某甲驾驶的渝D7****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小车与路边的防护栏相撞后才停下。随后王某甲下车逃离现场。路人看见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肖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肖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8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被告人王某甲到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卡口照片,王某甲电话通话记录查询结果,民事赔偿协议、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乙、孙某某、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

6.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2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雪莲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120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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