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61********,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镇**村委**街**号**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村委**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上午10时,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将自己的豫QR****号轻型货车停放在西平县师灵镇邮政所旁的县乡公路上,2020年3月14日晚上19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西平县西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师灵镇邮政所对面时,与被告人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豫QR****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辆逃逸。2020年4月14日,经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6日,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西平县**镇**村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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