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无号牌金福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妻子何某甲前往盐亭县冯河乡小学参加其孙女学校组织的冬运会。王某甲从家中出发,行驶至赵某某家外面时搭上了在此等待搭车也要前往冯河的赵某某、何某乙二人,赵某某、何某乙上车后分别坐在三轮车货箱左、右两侧栏杆上。该车辆行驶至**村**组李某某房屋后面陡坡急弯路段时,因刹不住车,车辆驶出右侧路面后翻滚到李某某家后院沟,造成何某甲、赵某某当场死亡,何某乙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盐亭县公安局电话联系王某甲,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何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死者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死者何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顺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所驾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制动系装置所检项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规定,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事故中王某甲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责任,何某甲不承担责任,何某乙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死者赵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55000元,赵某某家属对王某甲表示谅解,出具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甲向死者何某乙家属赔偿人民币60000元,何某乙家属对王某甲表示谅解,出具谅解书;死者何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对其父亲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并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至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1162****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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