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湘******小车搭乘母亲杨某某、姐姐王某丁以及外甥女杨语嫣从长沙市回长沙县**镇王梓园村老家,沿S206线行驶至**镇中民加油站前路段时,与停放于此的赵某某驾驶的京******(临)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某、王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王某丁、杨语嫣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发后,被害人杨某某、王某丁的家属均表示对王某甲谅解。
2019年12月21日下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将受伤人员送往长沙县第一医院救治并配合民警的调查。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接交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事发后将被害人送医并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赋智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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